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郧县供电企业划转到省电力公司后销售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4]67号)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鄂价环规[2015]12号),现就郧阳区电网销售电价公告如下:
一、执行日期:自2015年6月1日起,郧阳区电网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新的电价标准,过渡期间如遇国家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郧阳区销售电价与省电网调价标准同步调整。
自2015年6月1日起,郧阳区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相关政策比照湖北省电网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基础电价水平按郧县过渡期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已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规【2015】47号)要求,已于2015年4月20日作同步调整,目前已完成同价目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已按“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鄂价环规【2015】12号)要求,调整为执行年阶梯价格。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对应电价标准,实现居民与省网销售电价同价。其他各类电价按文件中不同时间节点要求分步实施。
二、执行范围:郧县供电公司全部直管供电营业客户。
三、执行标准:具体标准见郧阳区电网与省电网销售电价同价价格表。符合执行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用户,供电部门现场核查无误后,按照省级电网规定标准和范围执行。详细标准见附表。
四、咨询电话:详情请拨打郧阳区物价局电话:7222717,国网郧县供电公司电话:7302956或到各供电营业厅咨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表:郧阳区电网与省电网销售电价同价价格表
用电分类及时间 |
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 |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 |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 千伏以下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 千伏以下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
|
|
|
|
|
1、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 |
|
|
|
|
|
|
年用电2160千瓦时以内 |
0.5360 |
|
|
0.5240 |
|
|
年用电2161至4800千瓦时 |
0.5860 |
|
|
0.5740 |
|
|
年用电4801千瓦时以上 |
0.8360 |
|
|
0.8240 |
|
|
2、居民合表用电 |
0.5580 |
0.5480 |
0.5480 |
0.5460 |
0.5360 |
0.5360 |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9200 |
0.9000 |
0.8800 |
0.9100 |
0.8900 |
0.8700 |
三、大工业用电 |
|
0.6118 |
0.5918 |
|
0.6018 |
0.5818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
39 |
39 |
|
39 |
39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
26 |
26 |
|
26 |
26 |
四、农业生产用电 |
0.5334 |
0.5234 |
0.5134 |
0.5334 |
0.5234 |
0.5134 |
五、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3848 |
0.3648 |
0.3448 |
0.3848 |
0.3648 |
0.3448 |
备注:1、上表未涵盖的分类(分电压等级)用电价格按照《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对应电价标准执行;2、执行文件编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郧县供电企业划转到省电力公司后销售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4]67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鄂价环规[2015]12号)、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规[2015]47号)、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规[2012]98号)。
【郧阳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郧阳网"、"来源:郧阳网"或"来源:郧阳论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郧阳网编辑部,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郧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719-7223236